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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有哪些
释义
    本文详细阐述了设立商业银行所需满足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商业银行需要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营业场所等条件,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并不得在中华
    法律分析
    设立商业银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2. 具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 拥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 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二、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三、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时,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条件。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拓展延伸
    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规定。首先,商业银行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包括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其次,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果审核通过,商业银行还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以确保其业务符合监管要求。最后,商业银行还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总之,设立商业银行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程序,并确保其业务符合相关要求。
    结语
    设立商业银行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法、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拥有专业管理人员、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营业场所等。申请人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格证明、法定验资证明等文件。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但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有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更换董事长、总经理时,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条件。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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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8: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