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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释义
    (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二)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一、物权原始取得方式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
    物权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之行使。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其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标的物消灭,此时应依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二是因法定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三是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一人。
    三、地役权取得原因有哪些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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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0: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