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开庭审理 |
释义 | 1.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2.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3.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通知后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4.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就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被告人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符合指定辩护情形的,法院依法应当或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2、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3、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4、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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