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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办理建设工程土地使用证
释义
    办理建设工程土地使用证的程序是:用地单位向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提交规定材料,管委会审核通过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用地单位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组织人员进行地籍调查,审核合格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
    一、村委会未经全体村民同意在征地协议上签字是否合法
    建设单位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的,必须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征收手续。农村集体土地经征收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后,建设单位再通过有偿使用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村委会不能擅自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
    《土地管理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所办理的征地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1)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
    农用地的各项规划。(2)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由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建设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4)办理立项等手续。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5)提交用地正式申请。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6)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用地。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7)土地征收。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上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应拒绝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8)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9)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10)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开始建设使用土地。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二、农村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吗
    农村房子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土地使用证的一种类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程序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证明材料。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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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