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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找不到对方开具的红字信息表
释义
    法律分析: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三种:(1)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其中,第一和第二种情况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第三种情况由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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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5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