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公布(2001)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1)民二提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区聚源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华街240号。法定代表人:王*生,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范,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宾馆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负责人:沈*龙,组长。委托代理人:彭*方,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政府法制局局长。成都市**区聚源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与**宾馆破产清算组装饰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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