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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省成都市聚源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宾馆破产清算组欠
释义
    法公布(2001)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1)民二提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区聚源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华街240号。法定代表人:王*生,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范,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宾馆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负责人:沈*龙,组长。委托代理人:彭*方,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政府法制局局长。成都市**区聚源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与**宾馆破产清算组装饰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1年3月1日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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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