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智力缺损司法鉴定标准 一级: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三级: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四级: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五级: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六级: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七级: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八级: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重新申请司法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