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纳税人无权了解监督税款的使用情况是不对的,纳税人有权监督税款的使用情况。征税监督权,即纳税人对税收征管行为的监督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行政机关执行国家税收法律以及税务行政执法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与监督的权利。纳税人作为公民不仅依法享有监督权,而且对于政府妒忌税款的使用情况,还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发票。对于需要汇总开具的发票,还应当附上购货清单。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