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分立税务问题处理 |
释义 | 被分立公司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分立过程中,被分立企业的税务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分立过程中资产的转移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和所得税问题。因资产转移而涉及的税务处理与单纯意义上的资产买卖有所不同,是企业一部分产权的转移,亦可认为是一项投资行为,因此对此税法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和企业合并相类似,企业分立涉及不动产转移的,被分立企业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至于印花税,分立协议不属于印花税税目中的规定不需要贴花,但分立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等,则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涉及设备和存货转移的,被分立企业在分立环节不缴纳增值税。转移的资产为无形资产的,被合并企业除在书立、领受有关经济凭证时可能涉及印花税外,一般无其他税收。 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分立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离出去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文件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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