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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动辞职后发现怀孕,能否再次辞职?
释义
    怀孕女职工辞职后想要恢复劳动关系需与用人单位协商,若不同意则无法回去上班。辞职权属于消灭性形成权,一旦送达用人单位且得到同意,劳动者不能反悔。女职工辞职程序包括提前通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手续和工作交接。若女职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遭暴力、胁迫、非法限制自由、拖欠工资等情况,可提供确切证据,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失行为。
    法律分析
    一般不可以“反悔”,是自己主动辞职的,并不是用人单位提出来辞退的,用人单位不存在过失行为,如果女职工能够有确切证明受到欺诈、胁迫等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的原因,导致辞职的。
    如果还想回去上班的,需要跟单位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那么怀孕女职工就无法恢复劳动关系了。
    按照通说,辞职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可以分为设立性形成权、变更性形成权和消灭性形成权。辞职权属于消灭性形成权。同时,辞职行为一旦做出,在用人单位同意之前,劳动者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否则送达至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已经做出同意的决定,劳动者就不能再反悔收回辞职书了。
    女职工辞职程序:
    1、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这样子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同意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后,要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3、之后女职工离职前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要结清工资。
    怀孕女职工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使怀孕的女职工离职,或者用人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怀孕女职工离职的;
    2、用人单位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向女职工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怀孕女职工工资的;
    4、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工资的。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一般情况下女职工辞职后无法反悔,除非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辞职。如果怀孕女职工希望回到工作岗位,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则无法恢复劳动关系。辞职权属于消灭性形成权,一旦辞职行为送达给用人单位并得到同意,劳动者无法再反悔。女职工辞职程序包括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以及工作交接和结清工资等。然而,如果怀孕女职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遭受暴力、胁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工资被克扣或拖欠、未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和维权。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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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