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集体合同的变更 |
释义 | 所谓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依照 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一、非因本人原因变更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什么? 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出现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应由双方各执一份。 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什么 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三、集体合同争议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各国在立法和法理上一般将集体合同争议分为两类: 一类是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我们将其称为利益争议,是指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确定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是因待定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往往表现为当集体谈判出现僵局或破裂时,职工一方采取罢工、雇主一方采取关闭厂等激烈的方式迫使对方让步; 另一类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又称权利争议,是指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当事双方就如何将合同条款付诸实现所发生的争议,是对集体合同中已经设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 由于集体合同争议涉及面广,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一般都在立法中做出专门规定,同时设置专门机构对集体合同争议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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