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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单方变更集体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以及居间合同的特征。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手续和条件,而居间合同则具有不要式、双务、有偿等特征。同时,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也对其资格和活动主体作出要求。
    法律分析
    当出现特殊情况,如工会解散、企业破产或不可抗力等情况时,无过错的一方可单方面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但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履行下列手续:
    (1)工会解散,应提供会员大会的决议书副本;
    (2)企业破产,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
    (3)因不可抗力的现象需要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4)因一方过错使原合同履行已毫无意义时,无过错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协议变更集体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与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有某些相似的地方。即:
    (1)一方提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理由;
    (2)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3)协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4)报登记机关备案。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建议或答复,应在集体合同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居间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1、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居间合同成立的唯一依据是委托人和居间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的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更不以任何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前提,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
    2、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委托人则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因此,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居间合同应当规定居间报酬,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居间人不获得报酬即不予居间服务,应当推定委托人承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但一般只有在居间人的活动达到委托人的目的时,即向委托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时,委托人才给付其报酬。’
    3、居间活动主体的特殊性。是否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成为居间人呢关于这个问题仁-智互见。但学者们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法律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规定,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公民或法人才可以成为居间人:第一,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从业条件,从事商事居间的还必须经工商登记;第二,鉴于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可以凭借或利用手中的权力和社会关系,从中牟利、孳生腐败,从而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掌握特殊职权的机关法人、领导干部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拓展延伸
    居间合同是指一方(居间人)在当事人之间充当中介,协助其订立合同,并按照约定收取一定费用的合同。与传统的委托合同相比,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不要式:居间合同并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而是采用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形式。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居间人就可以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2. 双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和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即居间人需要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并按照约定收取一定的报酬;当事人双方则需要提供居间人所需的信息和协助居间人完成任务。
    3. 有偿:居间人通常会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其提供服务的报酬。
    总之,居间合同是一种灵活、便捷的合同形式,可以促进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同时,居间人也需要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维护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结语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遵循相应的手续。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无过错的一方可单方面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但需分别处理不同情况。此外,居间合同具有不要式合同、双务、有偿合同的特征,且居间活动主体的特殊性需要满足相应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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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4: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