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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破产应对策略
释义
    公司破产后,债务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普通债权。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和补偿金不需申报,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公示,职工可提出异议并起诉。连带债权人可以共同或代表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若已代偿,可申报求偿权。合同解除、委托合同、票据等情况也可申报债权。对于处理债务问题,应咨询律师以确保合法认定。
    法律分析
    一、公司破产欠的债务怎么办?
    公司破产后,应当就破产人全部财产偿还债务,不能全部偿还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清偿顺序偿还。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对于公司破产欠的债务的处理情况,要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对有关事项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公司破产欠的债务,应按照清偿顺序进行合法处理。首先,应优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补偿金。其次,偿还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将按比例分配。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进行合法的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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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7: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