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总的原则是,股东投资要在以下债务事项全部清偿完毕后,如有剩余方可进行分配。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企业资产用于清偿债务的顺序如下: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如有剩余资产,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