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那么以上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的哪些人呢?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 (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2)经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了解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该内容由 吴彭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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