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瓶车和电瓶车追尾怎么处理 |
释义 | 在处理电瓶车和电动车追尾事故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双方协商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报警处理。警方到来后,可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给出交通事故判决结果,双方根据判决结果履行职责即可。电动车追尾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电动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电动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电动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 法律分析 一、关于电瓶车和电瓶车追尾的处理方式: 在处理此类事故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双方协商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报警处理。这时应尽可能多地留存事故现场证据,等待警方到来。警方到来后,可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给出交通事故判决结果,双方根据判决结果履行职责即可。 二、电动车追尾谁的责任 电动车追尾谁的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电动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电动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电动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电动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电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电动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三、电瓶车被汽车撞 电瓶车被汽车撞,电瓶车与汽车各自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确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而汽车属于机动车。因此,如果电瓶车被汽车撞,责任认定会根据车辆的类型以及责任归属原则进行区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超过无过错责任限额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机动车一方无法确定或者没有资质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因此,在电瓶车被汽车撞的情况下,如果汽车属于机动车且没有过错,则责任应由汽车一方承担,电瓶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不承担责任。而如果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且没有过错,则责任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电瓶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在实际交通事故中,具体的责任认定会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和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如果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裁决。 结语 在处理电瓶车和电动车追尾事故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双方协商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报警处理。同时,应尽可能多地留存事故现场证据,等待警方到来。警方到来后,可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给出交通事故判决结果,双方根据判决结果履行职责即可。对于电动车追尾事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归属。如果电动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电动车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电动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如果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电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电动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如果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如果电瓶车被汽车撞,电瓶车与汽车各自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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