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外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
释义 | 劳务外包合同与劳动合同,两者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受约束的法律不同,即两者依据的法律不同,劳务外包合同依据的是普通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 第二,签订两者合同的主体有差异,劳务外包合中的主体(当事人,即签订合同的人)一般均为单位,而劳动合同肯定是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自然人,个人)。 第三,劳务外包合同中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不具有人身人性,同时发包人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发包人可以随时更换劳动者(需要劳务外包合同中没有禁止性约定)劳务合同也无需变更;而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人身依附性,劳动者更换时,劳动合同需要发生终止或变更。 第四,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行为责任由劳务承包方承担后果,一般不需劳务发包方承担后果。 第五,劳动合同的内容需要法定,甚至对条款有细致的法定要求;而劳务外包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只要内容不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主体可以随意约定合同内容。 第六,劳动发包人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只依据劳务外包合同向劳务承包人支付费用,由劳务承包人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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