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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社保劳动合同怎么写
释义
    1、甲方为用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电话(必须是单位固定电话)等,单位名称与所盖章名称完全一致。
    2、乙方为毕业生信息,必须完全填写清楚。
    3、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必须完全按照新中的规定填写。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注意合同期限的签订:比如:2009年3月29日至2010年3月28日。4、将工作地点中第三条中空缺处的具体工作岗位填写清楚。
    5、将工作实践和休息休假中的空白处和第一条填写清楚。
    6、劳动报酬第10、11、13条处的工资额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比如市为760元/月。
    7、如有其他待遇或约定请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十八条处填写清楚。如没有用斜线划掉。
    8、违法合同责任条款处,如有其他约定请在第四十五条空白处填写,如没有用斜线划掉。
    一、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列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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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