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因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被依法辞退的劳动者; 3.非因个人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4.因所在企业、事业单位破产、关闭等原因被迫失业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后及时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因故不能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日期,自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因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被依法辞退的劳动者; (三)非因个人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四)因所在企业、事业单位破产、关闭等原因被迫失业的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