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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邀标条件和规定是什么?
释义
    邀请招标的条件:(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3)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邀请投标的条件是什么,具体规定是什么
    邀请招标的条件:(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3)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邀请投标的条件是什么,具体规定是什么
    邀请招标的条件:(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3)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的条件是什么
    邀请招标的条件:(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3)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邀请招标的金额限制是什么?
    邀请招标的金额限制是:私有资金占50%以上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发布两次以上公告投标人仍然不够法定人数的,可以转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在招标金额上,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没有区别。施工类招标额在200万以上的,货物类在100万以上的,服务类在50万以上的,或工程总投资大于3000万的所有分项,要采用招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招标合同是否可以转让,具体规定是什么?
    不可以,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该内容由 韦学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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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3:4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