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
释义 | 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暂行办法。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职权划分,由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具体事务。扬州市国土部门主管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各县(市)国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据标准按实补偿。计算人均耕地面积时,土地面积以土地详查资料为依据,农业人口按公安部门审核的为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由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另行确定。第五条征用农村集体耕地,平均年产值标准按附表一执行。耕地平均年产值标准根据农产品市场行情变化情况,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第六条土地补偿费以平均年产值为基础,按以下倍数确定标准执行: 1、征用耕地的,按平均年产值的9倍进行补偿;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邻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征用其他养殖水面按邻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5倍进行补偿, 3、征用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土地(含粗放鱼塘及一般水面)的,按邻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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