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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地征用后如何进行赔偿?
释义
    农村自留地被征用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进行赔偿,包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损失、青苗损失、附着物损失和安置富余劳动力的补偿。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应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时,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直接给农民。自留地与承包地相互区分时,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具体补偿金额需要根据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一、自留地被征用应该怎么赔偿
    1、自留地被征用的赔偿如下:
    (1)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
    (2)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
    (3)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
    (4)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农村自留地被征用是否有补偿
    1、农村自流地被征用的补偿需要分情况看,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自留地与承包地相互区分,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
    2、农村自留地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等同于农村承包地,但是,国家并没有给农户发放专门的自留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关于自留地被征收,能够拿到多少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1)第一种情况: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
    (2)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
    (3)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于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
    (4)第二种情况:自留地与承包地相互区分
    (5)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农村自留地被征用的赔偿标准应根据《土地管理法》进行确定。被征用的自留地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补偿、青苗损失的补偿、附着物损失的补偿以及安置富余劳动力的补偿。具体补偿款项的分配应根据情况而定,如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直接给予被征地农民,并由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自留地被征用的补偿标准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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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