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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究书证和物证的不同点
释义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具有思想或行为内容的物体,需要符合法定形式和手续才有效;物证则是通过外部特征证明案件的物体。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在于产生时间、制作主体、反映内容和是否可以重新制作。勘验笔录是在案件发生后由办案人员制作,记录对物证或现场的检验;而书证是由当事人或相关单位制作,用文字、符号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勘验笔录可以重新制作,但书证不能涂改或重新制作。
    法律分析
    一、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
    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
    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
    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
    二、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勘验笔录是以其文字、图表等记载的内容来说明一定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与书证有相似之处,但不能认为它是书证。两者主要区别是:
    (1)产生的时间不同。书证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前或在发案过程中制作发生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在案件发生后,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检验后制作的。
    (2)制作主体不同。书证一般是由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及公民制作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办案人员或人民法院指定进行勘验的人,执行公务依法制作的一种文书。
    (3)反映的内容不同。书证一般是用文字、符号来表达其内容,本身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外部表现;而勘验笔录的文字、图片记载的内容,是对物证或者现场的重新再现,其内容不能有制作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完全是一种对客观情况的如实记载。
    (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书证不能涂改,也不能重新制作,要保持其原意;而勘验笔录则不同,若记载有误或不明确,可以重新勘验,并作出新的勘验笔录。
    结语
    书证与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行为内容的物体,而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不具有思想内容。书证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和手续才有效力,而物证没有特殊要求。勘验笔录是在案件发生后为了查明事实而制作的,与书证的主要区别在于时间、制作主体、反映内容和是否能重新制作。书证的内容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而勘验笔录的内容是对物证或现场的如实记载,不能有制作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勘验笔录若有误或不明确,可以重新勘验并作出新的勘验笔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八十二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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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0:3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