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也为一年,如果在判决执行期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2、刑期中的一年实际是12个月,但被判刑前会被羁押,是会抵消刑期的,而且服刑期间大多数罪犯是会被减刑的,实际是没有这么长时间的,最少6个月,但这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情况的,如果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是不存在刑期的。 3、监狱的服刑期限一般自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已经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扣一天刑期,时间采用公历,服刑的期限与外面的算法完全一样,没有什么特殊之处。监狱里十二个月才算一年,一个月一般以30天计算。不过刑法是以日期计算刑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