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释义 | 《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颁布和实施,在中国人格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突破,但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对于一些法律上还没有规定的人格利益的损害,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不断上升,涉及面越来越广的今天,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显示出不足之处。 一、将贞操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精神赔偿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对人格权益的保护范围,第一款分三项列举了现行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具有一般人格权意义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但没有关于贞操权的规定。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采用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比如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给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往往要比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侵害贞操权的受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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