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据此,8周岁以上的孩子,既可以独立接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购买文具、彩票、赠与小礼物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所实施的超出自己年龄、智力状况的民事行为,之前是经父母同意的或者父母事后追认了,该民事行为也是有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