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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银行保函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释义
    国际担保业务中,银行应注意见索即付保函的具体条件、反担保要求、法律规定和基础合同审核,以降低风险。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是提供经济利益保障的银行信用形式,适用于国际经济交易中的风险保障需求。
    法律分析
    国际担保业务中银行使用的绝大多数为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将成为第一付款人,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为降低风险,银行在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保函应将赔付条件具体化,应有具体担保金额、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2、银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银行在保证金的额度内出具保函。
    3、银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属对外担保,还必须注意诸如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等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4、银行开立保函,还应该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以防诈骗。
    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为买方向卖方提供了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但不适用于需要为卖方向买方作担保的场合,也不适用于国际经济合作中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各种交易方式。然而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就是以银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国内的银行做国内业务时大多采用的是从属性保函。从属性保函是担保人在保函中对受益人的索赔及对该索赔的受理设置了若干条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担保银行才予以受理、付款。
    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为买方向卖方提供了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但不适用于需要为卖方向买方作担保的场合,也不适用于国际经济合作中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各种交易方式。然而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就是以银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结语
    在国际担保业务中,银行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应注意具体化赔付条件、要求反担保或保证金、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以及认真审核基础合同的真实性。在国际经济交易中,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以银行信用的形式提供保障措施,维护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国内业务中常采用的从属性保函则对索赔及受理设置了条件限制,保留抗辩权利。跟单信用证适用于买方向卖方提供付款保证,而银行保函适用于其他交易方式和为卖方向买方作担保的场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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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