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都有什么类别? |
释义 | 1,从签订形式上说:口头合同,书面合同, 2,从效力上说:无效合同,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5,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一、合同效力可撤销的情形有什么 合同效力可撤销的情形如下: 1、因他人欺诈或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 2、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3、因为被他人或第三人胁迫,才签订的合同; 4、合同成立时,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债权债务关系解除的条件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关系解除的前提是怎样的 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4、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 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 7、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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