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未收到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
释义 | 借条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但并非唯一的债权凭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协议的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时,借款协议不生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审查原、被告主张的事实时,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判断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并根据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在借贷纠纷中,借条是有力的证据之一,但不是排斥其他证据的唯一凭证。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动态分配责任。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协议的出借人没有出借款项的,借款协议是不生效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条的效力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2、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其次,法院在审查原、被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时掌握动态责任分配原则。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借款协议的生效与借款实际交付密切相关,借条作为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的证据之一。然而,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时,法院不仅考虑借条和欠条等债权凭证,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和诉辩主张,以及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法院在审查中会综合判断借贷金额、支付能力、交易关系和交易细节等因素,并根据动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判决。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具备重要的证明效力,但并非排斥其他证据的唯一凭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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