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诉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
释义 | 自诉的刑事案件有三种,一是被害人告诉法院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被害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加害人侵犯自身的行为。三种案件都需要被害人掌握一定的证据主动上诉法院,法院才会受理案件。 第一,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当地法院提出所诉申请,并向法院投递自诉状,自诉状应当写明事关自诉内容的所有事项,并且写明时间及自己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法院审核自诉状后当事人应当前往法院咨询具体情况,确定后等待法院传达开庭通知。 第二,在自诉案件第一次开庭后,若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有侵害自身的证据,第二次开庭前法院会说服自诉人撤诉。若原告表明在第二次开庭前能拿出新的证据指明被告有犯罪行为,即可第二次开庭,否则法院有权驳回原告起诉。 自诉案件是全程需要原告方掌握证据积极主动应诉,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能够向法院证明所诉情况属实,有真实证据指明被告有犯罪行为。如果第一次上诉无法证明被告有犯罪行为,很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起诉。所以自诉案件一定是原告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犯罪行为才能起诉成功。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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