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可以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逾期不能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因为特殊的原因,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批准,对不宜长期审理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期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