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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
释义
    一、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2、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3、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天津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由天津市政府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来认定的,另外对于天津市内的不同地区所认定的申请条件也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条件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公租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二、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啊?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天津蓝印户口申请条件是什么
    天津蓝印户口申请条件:(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聘用,具有良好的暂住户口记录、专业与岗位对口,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蓝印户口。(二)符合产业政策的新注册投资企业、社会福利性企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有形资产或实际投资额计算,每投资100万元,可以为本企业(项目)的管理骨干、生产技术骨干申请一个蓝印户口指标。(三)在私营或个体工商连续三年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10万元以上,业主或户主可申请一个蓝印户口。申请者的年龄在须40周岁以下并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固定居所。
    四、吉安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关于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是什么的回答为1、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个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2、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3、新就业大学生: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4、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家庭,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及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人民政府筹集的房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住房建设委调控受理申请人范围和数量。区人民政府筹集的房源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住房建设委调控受理申请人范围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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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