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治安拘留罚款有两种缴纳方式,一种是交警当场开出罚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行为人当场就把罚款给交警。这种是适用以金额特别小和不立即收罚款会导致以后收不到罚款的情况。第二种是行为人拿着交警开的罚单,自行到罚单上通知的银行缴纳罚款。这种适用于第一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其中,罚款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就会加收滞纳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