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签署前需要让哪些人知晓? |
释义 | 法律分析:遗嘱是指遗嘱人依法对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在死后的分配方法所作的书面表明。遗嘱签署前需要让以下人知晓:第一是委托书的公证人。第二是委托书的见证人。第三是委托书的受益人。如果不让受益人知晓遗嘱内容,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和纷争,影响遗产分配的顺利进行。因此,遗嘱签署前需要让以上三种人知晓,并在遗嘱文件中明确署名,以确保遗产在未来的分配中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遗嘱经公证或者死者生前交公证机关保存的,视为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自然人委托公证机关保管,或者有说明自己已交公证机关保管的自然人遗嘱,公证机关应当在见证人的证言下裁定为公证遗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遗嘱应当由遗嘱人自己签名或者在其由他人代写的情况下,在遗嘱人口头指示或者确认后在遗嘱上亲笔签名。遗嘱人不能亲笔签名的,可以将自己的指印或者信物附于遗嘱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公证员在证明证书上应当载明证明的时间、地点、公证员签章、公证员姓名、被证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公证项目、公证结果、公证费用等项目。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十六条:受遗赠人知道遗嘱的内容并且接受遗嘱,应当积极出具遗产申报书。因未知悉遗嘱内容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申报遗产的,不影响该遗嘱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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