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人员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