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保管的具体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保管合同的特征及违约责任: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不影响所有权和使用权;合同必须经过物品交付才能成立;违约责任包括未告知物品瑕疵、转交第三方造成损失等;保管人需归还物品并赔偿损失。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可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过错而免除或减轻。保管合同要求实际交付物品后才成立,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保管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 1、《民法典》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典》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二是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从保管合同的特征中可以了解到,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仅仅是达成了合意,也签订了保管合同的,此时合同还不能成立。因为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那合同的成立就要求寄存人实际交付了保管物给保管人之后,双方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才能成立。若是保管物丢失或者遭受了毁损的,此时保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保管合同的特征包括:以物的保管为目的、实践合同、双务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未告知保管物瑕疵或特殊保管措施、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损失、未归还原物及其孳息等。然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免除,例如不可抗力和受害人过错。因此,在实践中,保管合同的成立需要寄存人实际交付保管物给保管人,若保管物丢失或损坏,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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