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是承诺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
释义 | 保管合同是属于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需要当事人交付一定的标的物或者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成立的合同;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的方式有哪些 仓储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 1、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又称非物合同,即双方同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而且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者叫要物合同; 2、仓储合同是不必要的合同,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就会成立,不需要以仓储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求; 3、这意味着双方同意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仓储合同的一些特殊要求。 二、仓储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 三、保管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保管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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