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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
释义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有: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一、存货人应当凭借什么取回仓储物
    1、仓储合同合法存在,作为提取仓储物的仓单有效。
    2、存货人须在仓单上背书转让。
    3、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仓单的转让必然引起提取仓储物一方以及仓储物所有权的变更。这直接关系到保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因此本条要求转让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怎样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仓储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又称非物合同,即双方同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而且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者叫要物合同。仓储合同是不必要的合同,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相关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就会成立,不需要以仓储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求。这意味着双方同意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多久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
    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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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2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