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以核实保险事故的真实性。但是,如果投保人已经提供了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证明材料,而保险公司仍然认为不足够,这时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1. 向保险公司提供更详细、准确的证明材料,以证明保险事故的真实性; 2. 向保险公司提供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记录、出院小结等; 3. 通过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维权,向保险公司提起投诉或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材料。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配合提供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不得拖延核定保险事故,应当自收到保险事故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定;情况复杂的,在三十日内核定完毕。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进行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保险人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核定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