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使用作废公章罪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的对象是公章; 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承制公章; 3、行为的主体是承制公章的工厂、商店、刻字摊的负责人和有关的职工; 4、行为人主观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过失的。 非法使用公章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行为,会对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且有可能对公司的财产造成一定的威胁。 使用已经作废的公章继续使用,违法,无效。已经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用作废的公章签订补充协议的,是属于以欺诈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形,合同是无效的,情节严重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