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毕业后,公费师范生要求原则回生源地就业。如果志愿到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可以改变三方协议内容,不用回生源地就业。公费师范生由于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生源所在省份任教的,应届毕业前可申请跨省就业,经所在学校、生源所在省份和接收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跨省就业手续。 法律依据: 中共东方市委、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七条 定向培养公费本科师范生和定向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报到就业后,按协议规定,必须在东方市连续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6年(含)以上,其中前3年必须在乡镇、农村中小学校任教,具体工作单位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服务期内含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纳入教师编制总额内管理。未落实编制前,报到就业的定向培养公费本科师范生和定向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参照定向服务单位同等事业编制人员发放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