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障计划,为保障战役、战斗顺利实施而拟制的各种保障任务的计划。根据战役、战斗保障的内容和部队的实际需要而拟制,一般包括:侦察、警戒、反空袭、反空降工程保障、伪装、气象、水文、交通、防核武器、防化学武器、防细菌、电子对抗和后勤等各种保障计划。在时间短来不及或不需要单项拟制时,也可将主要保障措施列入行军计划、作战计划或协同动作计划之内。 法律依据: 《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规划全国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对国家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 (三)拟订全国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为重大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四)组织全国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 (五)指导检查国防交通工作,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保障计划),是指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预定方案,主要包括:国防交通保障的方针、任务,各项国防交通保障工作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保障计划分为:全国保障计划、军区保障计划、地区保障计划和专业保障计划。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保障计划),是指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预定方案,主要包括:国防交通保障的方针、任务,各项国防交通保障工作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保障计划分为:全国保障计划、军区保障计划、地区保障计划和专业保障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