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法律规定为:,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5.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为:,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卖方所出卖的货物。买卖合同广义上的标的物不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独立支配的财产。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消费物还是非消费物,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