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卖人对标的物有处分权的认定规范 |
释义 | 【买卖知识】出卖人对标的物有处分权的认定规范 根据《合同法》第132条的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因此,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各国立法均规定一般情况下出卖人是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一般不得出卖标的物;另一种情况则是依法享有标的物处分权的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成为出卖人,实践中对标的虽不享有所有权但依法享有处分权的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抵押权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抵押合同的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是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依照法律和合同担保条款将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优先受偿,此时抵押权人即取得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从而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2.质权人。质权人因担保合同占有标的物,但是在合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或对质物折价或者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从而亦可取得处分权,成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3.留置权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依照合同关系依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超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对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折价或者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在合同届满时,债权人依法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留置财产,并且在超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即可成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取得对留置物的处分权。 4.人民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或已交由有关单位拍卖、变卖,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上述条件下,亦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5.行纪人。所谓行纪人,是在行纪合同中接受他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以实现他方利益,并以此获得报酬的一方当事人,因此,行纪人也可以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间接委托合同关系的受托人由于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以,也可能成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除了所有权人,以及以上所列几种所有人以外的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的人以外,其他人一般情况下应作为无处分权人认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