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坠物如何证明无责? |
释义 | 在高空坠物致死案件中,如果找不到直接行凶者,则所有居民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且“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3.不可抗力。 法律分析 高空坠物致死案件中,如何证明受害者在事故中无责?可以利用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或者由专家分析判断。但若找不到直接行凶者,则所有居民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三)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二、高空坠物过失致人损害谁来赔偿 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高空坠物找到责任方怎么赔偿 高空坠物找到责任方对法需要赔付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抚慰金这些费用,具体的赔付金额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以及伤者的工作收入等等综合考虑来计算的。 (一)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二)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三)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五)交通费。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六)住宿费。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八)丧葬费。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九)死亡赔偿金。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十)生活费。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十一)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 拓展延伸 高空坠物是一种严重的人身伤害事件,但有时候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确定一个受害者是否无责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一个受害者是否无责性取决于他们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任何法律或道德准则。例如,如果受害者是一个年迈的老人,他们可能有行动不便或认知障碍,导致他们无法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避免受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其次,一个受害者是否无责性还取决于他们是否有机会采取行动来避免受伤。例如,如果受害者身处于一个危险的环境中,他们可能没有机会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最后,一个受害者是否无责性还取决于他们的受伤是否是由外部因素引起的。例如,如果受害者是在一次自然灾害中受伤的,那么他们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总结起来,确定一个受害者是否无责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果受害者身处于危险的环境中,并且没有机会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那么他们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受害者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结语 在高空坠物致死案件中,如何证明受害者在事故中无责?可以利用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或者由专家分析判断。但若找不到直接行凶者,则所有居民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高空坠物过失致人损害,谁来赔偿? 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09-09)\t第二十三条\t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草原防火条例(2008-11-29)\t第二十六条\t从事草原火情监测以及在草原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情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发现草原火情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火情,采取控制和扑救措施,防止草原火灾扩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02-06)\t第二十五条\t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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