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保留,最初是起源于德国的一种法律技术,即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点从通常的货物交付时延后至货款全额付清时,主要用于在买方破产时,避免货物被计入破产财产或浮动抵押计划。物权保留条款的分类: 1、一般物权保留条款。 2、全额收汇条款。 3、附转卖审批权的物权保留条款。 4、可转换的物权保留条款。 5、延伸的物权保留条款。 一、企业破产逃债表现为那些形式 破产逃债主要形式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法操作以逃避债务。具体包括: 1、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2、法院或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物权沦为普通物权。 3、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4、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5、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6、只清算固定资产而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二、多个债权人该如何分配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首先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不存在先后问题。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第二种是多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于均仅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来说,其受偿顺序均由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决定;若债权人是基于所有权或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则该债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受偿。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若申请人之一或被申请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则移交破产管辖法院,中止执行程序;若未能进入破产程序,则恢复执行。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对已经取得债务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被执行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有权通过提交参与财产分配申请,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制作分配方案。 (3)被执行人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只能一般性规定进行分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