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有效吗 |
释义 | 一、房屋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 1、房屋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效,买卖房屋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写明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 2、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3、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二、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因此,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买卖行为,应该认定买卖协议有效。而对于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协议来说,其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协议是无效的。 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2)宅基地上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 (3)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 (4)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5)是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来说,因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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