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宁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青海省政府决定继续实行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4.93元,允许上浮30%以内,下浮不限。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此外,高层、小高层集中供暖价格加收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暖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西宁市居民和非居民集中供暖期自每年 法律分析 西宁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价为居民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4.93元,允许上浮30%(含)以内,下浮不限。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高层、小高层集中供暖价格加收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暖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 西宁供暖时间表 西宁市居民和非居民集中供暖期自每年10月15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供暖期为6个月。 据悉,根据规定各供暖单位给用户提供的供暖温度,在供暖期必须达到住建部规定的“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的标准要求,以保证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对于少数居民用户家中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的,经用户和供暖方确认后,供暖经营单位在收取住户取暖费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减收取暖费用,具体减收幅度由双方协商议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城镇供热条例》规定,城镇供热应当在采暖季期间进行,采暖季开始之日起至次年的10月31日结束。同时,供热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保证供热。 另外,《青海省城镇供热条例》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供热采暖季具体供热时间,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因此,西宁市供暖时间及标准应当遵循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具体采暖时间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在公布执行前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结语 西宁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4.93元,允许上浮30%(含)以内,下浮不限。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高层、小高层集中供暖价格加收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暖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供暖期为6个月,自每年10月15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为确保用户室内采暖温度符合国家规定,供暖单位必须达到住建部规定的标准要求。对于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供暖温度的居民用户,供暖经营单位应视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减收取暖费用,具体减收幅度由双方协商议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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