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撤销权会给债权人造成什么损害 |
释义 | 行使撤销权一般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因为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当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一、合同的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二、夫妻有债务将财产转移给儿子法律允许吗 夫妻有债务,将财产转移给儿子的,如果导致债务不能偿还,则法律不允许,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三、一方恶意借款和转移财产如何做 一方恶意借款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转移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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