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委会能否起诉物业公司 |
释义 | 根据对业主委员会法定职责的描述与界定可知,其在代表和维护全体社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配合与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协调社区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但依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以独立的法律地位,这种被动的地位缺失使得业主委员会不得不直接遭遇三个方面的尴尬局面: 其一,它使业主委员会面临着无法成为一个合格起诉体与应诉体的尴尬——业主委员会既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又无法作为独立的法人主张其所代表的权益[1]; 其二,它还使得业主委员会无法将原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有部位顺利地实现财产确权登记,这就无形中留下了方便物业服务企业(有时还涉及原房地产开发商等单位)恶意侵犯业主权益的漏洞——经常见诸报端、论坛的停车场/库收益纠纷、共有部位广告费纠纷甚至土地抵押纠纷等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竞争皆缘于此; 其三,它令业主委员会无法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其最大、最有力的否决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聘另外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力。 如果能从立法层面上解决这个法律资格矛盾,赋予业主委员会以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上述的三种问题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了。但也要注意,法律的公平性要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所以享受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依法应诉、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一、物业合同快到期,怎么解聘 物业合同快到期双方可以协商之后解聘。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以上是《物业管理条例》中相关条文。 实际操作中如果有业主委员会的话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服务合同续聘或解聘进行表决,达到双过半即可。然后根据业主大会表决情况进行续聘或解聘,如果解聘的话可以通过招投标进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 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签的合同,在没有业委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前一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